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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分类推进技能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者:pzhmhadmin      发布时间:2024-01-29 16:21:49

川人社发〔20208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加快形成导向明确、精准科学、规范有序、竞争择优的科学化社会化技能人才评价机制,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技能人才活力。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850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相关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订了《关于分类推进技能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实施细则》,现印发执行。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324

分类推进技能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实施细则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加快健全科学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激励引导技能劳动者成长成才,促进劳动者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多元评价。落实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式管理,执行职业资格鉴定制度,推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规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健全适应四川高质量发展和技能人才成长需要的多元化评价体系。

(二)坚持服务产业。重点围绕“5+1”现代工业、“10+3”现代农业、“4+6”现代服务业等全省重点产业和地方特色产业发展需要开展考核评价,推动技能人才队伍规模、质量、结构与产业发展相匹配。

(三)坚持能力导向。打破年龄、资历、比例等限制,坚持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重创新,重点考察技能人才解决技术难题与实际问题等方面的能力,加快造就一批数量充足、结构合理、技艺精湛的“天府工匠”和“技能川军”。

(四)坚持评用结合。推动人才评价与使用激励紧密结合,支持优秀技能人才破格或越级参加评价,畅通技能人才发展通道,提高技能人才待遇水平和社会地位,营造更加有利于技能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社会氛围。

二、主要内容

(五)技能人才分类与评价标准。

技能人才重点分为技术技能型人才、知识技能型人才和复合技能型人才三类,评价标准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职业道德。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品德作为技能人才评价的首要内容,全面考察工匠精神、职业道德、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重点关注技能人才坚守岗位、埋头苦干,刻苦钻研、技术攻关,严谨求实、精益求精,带徒传技、代际传承等方面情况。建立健全技能人才评价诚信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完善基于道德操守和诚信情况的评价退出机制,倡导诚实守信,强化社会责任,抵制心浮气躁、急功近利等不良风气,从严治理弄虚作假行为。

2.工作能力。

1)技术技能型人才。重点评价其在加工、制造、服务等领域的实际操作能力和解决关键生产操作技术难题的能力;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创造性设想,并能够具体实践、操作和开发的能力;传承传统手工技艺,并能改进设计、改良制作、提高品质的能力;紧跟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新技能发展趋势和要求,主动适应创新创造的能力。

2)知识技能型人才。重点评价其在高新技术产业和新兴职业等领域,自主学习新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的能力;扩大知识面,及时把握特定职业在职场中的发展趋势和最新动态的能力;运用理论知识开展教学教研、指导生产实践、创造性开展工作的能力。

3)复合技能型人才。重点评价其在生产加工和服务一线中掌握两门及以上操作技能,具备多工种、多岗位复杂劳动的能力;适应产业结构调整、科学技术进步,掌握新设备性能、新技术要求,解决复杂生产操作难题的能力;综合掌握相关先进职业理念和操作方法的能力。

3.业绩贡献。

重点评价技能人才在创新操作技术方法、解决技术难题、推广技术工艺、开展技术革新和带徒传技等方面的创新创造和实际贡献。引入教育培训、技能竞赛结果、工作总结、工艺革新、技改成果、节能创效等作为重要评价指标。将用户满意不满意、认可不认可、使用不使用作为评价的重要依据;将市场占有率、转化率、认可度,社会公众的口碑,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作为评价的重要依据;将业内对其创新创造能力、产品技术含量、推广应用前景等的认可度作为评价的重要依据;将本行业对其取得的发明专利、产品、项目获奖情况作为评价的重要依据。

(六)评价方式。

通过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能力考核、技能竞赛选拔、社会选评等方式,对技能人才进行多元评价,支持符合条件的予以直接认定或破格晋级。

1.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对照《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依据国家职业标准,依托经政府主管部门备案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按规定采取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相结合的考核方式,对技能人才的技能水平进行客观、科学、公正的考核评价。管理规范且具备条件的企业,在国家职业标准的统一框架下,可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考核评价;无条件开展的,要主动对接社会考评机构,鼓励并支持技能岗位职工参加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

2.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以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收录的技能类职业(工种),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企业工种岗位评价规范,依托经政府主管部门备案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对技能人才的技能水平进行认定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采取考评结合的方式,应突出生产过程和工作业绩表现等综合职业素养的评价。

3.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各地、各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新产业、新业态发展和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等工作需要,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发展实际和就业创业需求,选择市场需求大、可就业创业的最小技能单元(模块),按照国家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要求拟订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按规定备案通过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具备考核条件的机构进行考核评价。

4.技能竞赛选拔。鼓励各地、各部门、各行业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岗位练兵和技能比武活动等,对符合条件的优胜选手,由政府主管部门或经备案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按规定直接晋升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

5.社会选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5+1”现代工业、“10+3”现代农业、“4+6”现代服务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行业(领域)人才,尤其是对承担国防重大任务、国防科技涉密领域的骨干人才,对全省发展急需的“高精尖人才”,对长期在基层一线工作、实绩突出,发展潜力大、有真才实学、堪当重任的优秀青年人才等,可按照“一事一议、一人一策”的原则,通过用户评价、市场评价、专家评价等方式直接选评。

三、工作要求

(七)保障用人单位自主权。按照“放管服”的要求,坚持评聘结合的原则,尊重用人单位主导作用,合理界定和下放技术技能人才评价权限,推动技能人才密集单位自主开展评价工作。用人单位应遵循科技创新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结合生产过程、工作业绩等,采用符合行业特点的用户评价、市场评价、专家评价、社会评价等形式,对技能人才进行综合评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用人单位按照岗位职责要求,进一步研究细化评价标准,量化考核指标,真正实现按能力贡献评价。用人单位要把技能人才的工作能力、工作实绩、贡献、创新成果、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人才晋升、人才培养、技能鉴定、技能等级认定、薪酬分配、奖励激励的依据。

(八)发挥市场和社会组织主体作用。加快推动简政放权,实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技能人才评价职能向宏观管理、政策法规制定、公共服务、监督保障等转变,建立技能人才评价管理服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发挥市场、社会等多元评价主体作用,构建统一、开放的技能人才市场评价体系,按照技能人才的分类,依托相关行业协(学)会、行业领军企业和新型科研机构,积极培育人才评价社会组织和专业机构,支持第三方专业评价机构有序承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转移的人才评价职能开展评价工作,推动人才评价市场化、社会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行业协会学会人才评价的事中事后监管。

(九)完善优化评价环境。加强技能人才评价法治建设,形成政府监管、单位(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综合监管体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单位,进一步完善各类技能人才选拔、技能人才评价、人才项目资助条件和办法,开辟绿色通道,通过破格评价等方式,不拘一格选拔、评价人才。打通工程领域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运用好评价结果,激励技能人才创新创业,营造尊重人才、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社会氛围。强化技能人才评价综合治理,依法清理规范各类评价活动和发证、收费等事项,加强考试环境治理,落实考试安全主体责任。

(十)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执行,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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