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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人社发〔2019〕13号 关于印发《四川省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pzhmhadmin      发布时间:2024-01-29 16:35:30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深化我省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更加客观公正地评价技工院校教师专业技术水平,激发技工院校教师队伍建设动力活力,我们制定《四川省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办法》,现印发施行。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6月17日

四川省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我省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客观公正地评价技工院校教师专业技术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90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8〕13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是对技工院校申报职称(职务)教师的品德、知识、专业水平和业绩贡献是否达到相应标准条件的综合评审,是技工院校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       

第三条

坚持遵循技工院校教师成长规律,突出技工教育职业特点,分类施策,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实行同行专家评审,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促进人才评价与使用相结合,使职称制度与技工院校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配套。       

第四条

      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实行分级管理。各级教师职称评审按管理权限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级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技工院校教师申报职称,必须符合《四川省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标准》(以下简称《评审标准》,见附件)。

第六条

      申报人员提供的工作业绩材料必须是在任现职期间获得,申报的相关材料应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

第七条

      技术理论课教师和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申报的专业名称应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规范,文化课教师填写所授课程名称。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八条

      技工院校应成立以同行专家和一线教师为主的推荐委员会(一般不少于7人),负责对申报人选的考核推荐工作。

第九条

      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按照管理权限分级组建。其中,高级职称评委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组建;中级、初级职称评委会由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组建。评委会下设专业(学科)评议组和评审办公室。

第十条

      各级评委会应按评委委员的3倍以上数量建立评审专家库,定期动态调整,将补充增加、调整撤换的人选于评审会议前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改)部门备案,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第十一条

       按照“面向社会、公开选聘、平等竞争”的原则遴选高水平的技工教育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一线高技能人才担任评委。 正高级职称评委会委员由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副高级职称评委会委员由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  其他各级评委会委员按照业内评审、同行评议的原则确定。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申报人员根据《评审标准》、本人岗位工作职责和考核情况,向本单位提交职称评审书面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

      技工院校推荐委员会采取个人述职、说课讲课、实践操作、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从品德、能力、业绩等方面对申报人选进行全面考核,提出推荐意见。

第十四条

      技工院校根据推荐委员会的推荐意见,集体研究确定拟推荐人选,并在学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群众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实名或当面反映、举报。

第十五条

      申报人员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所在单位逐级推荐到主管部门,经审核后按管理权限报送相应层级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委会办公室。

第十六条

      专业(学科)评议组对技工院校推荐人选进行评议,评议通过人员进入评委会参加综合评审。其中,所学专业(学科)与申报拟任专业(学科)不一致或不相近人员以及在初审中经评议需要答辩的人员须参加专业(学科)评议组组织的答辩。

第十七条

      综合评审表决通过人员名单及相关材料经相应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改)部门审核后,在其官网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公示无异议后的通过人员,按管理权限审批后取得相应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十九条

       各级评委会应在规定的评审权限范围内开展评审工作。凡超越权限、扩大范围的,其评审结果一律无效。

第二十条

       各级评委会应严格执行职称评审制度和办法,按规定客观、公正地开展评审工作,严格按《评审标准》对申报人选进行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对不按规定开展评审工作或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评委会委员及工作人员应遵守回避、保密等工作纪律。不受理评审对象或其他人员对评审内容的咨询,不泄露评议相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地方各级技工教育教研机构教研人员和职业培训机构教师可参照本办法参加职称评审。

第二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改)部门对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有统一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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