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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省普通本科学校教师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四川省高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的通知
发布者:pzhmhadmin      发布时间:2024-05-21 17:49:37

四川省普通本科学校教师职称申报评审

基本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普通本科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充分体现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科技创新、社会服务等主要职能,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00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18〕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普通本科学校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其他高等学校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高校教师职称一般设置初级、中级、高级,其中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名称一般依次是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有条件的高校可探索实行教师职务聘任改革,设置助理教授等职务。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要求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坚持教书与育人相统一、言传与身教相统一、潜心问道与关注社会相统一、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

(三)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良好,任现职以来,胜任本职工作,申报前规定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

(四)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的延迟申报或不得申报:

1.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以下者,延迟1年申报。

2.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

3.对在申报评审各阶段查实的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

4.在工作中造成重大损失,并负有专业技术责任或定性为主要责任人并受到处分的,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

5.对思想政治表现差、违背教师职业道德且造成不良影响的教师,实行师德“一票否决”。

第五条  具备教师岗位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承担教育教学任务并达到考核要求,按要求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按规定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六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期间,结合专业技术工作实际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相应要求。

第七条  晋升高一级职称的青年教师,须有至少一年担任辅导员、班主任等学生工作经历,或支教、乡村振兴、参加孔子学院及国际组织援外交流等社会服务工作经历,并考核合格。

第八条  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由高校自主确定。

第三章  助 教

第九条  学历学位及资历条件

具备硕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见习1年期满且考核合格。

第十条  专业能力及业绩成果条件

1.掌握基本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教学态度端正。

2.承担1门课程部分或全部讲授工作,达到教学基本要求。

3.将思想政治教育融入教学过程,在学生培养工作中作出贡献。

4.具有一定的本专业知识。

第四章  讲 师

第十一条  学历学位及资历条件

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并担任助教职务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并担任助教职务满4年。

第十二条  专业能力条件

1.掌握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教学基本功扎实,教学态度端正。

2.任现职以来,承担1门课程讲授工作,教学水平较高,教学效果较好。

3.将思想政治教育较好融入教学过程,在学生培养工作中作出积极贡献。

第十三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须取得本学科领域代表性业绩成果累计至少3项。

1.参与获得校级以上教学成果奖、教师教育教学能力竞赛奖项、技术技能竞赛奖项。

2.参与编写大学教材,并公开出版;或参与编写省级以上规划教材。

3.指导学生获得校级以上竞赛奖项,参与校级以上各类教育教学改革、精品课程、专业建设等各类教学建设与研究项目。

4.参与校级以上教师教学创新团队、名师工作室、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省级实验室等教学科研团队工作。

5.参与完成校级以上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等项目。参与服务企业、乡村振兴等社会服务工作,做出突出业绩。

6.参与行业标准、职业资格标准、专业教学标准、工法等编写,或省级以上重大项目编写工作。

7.在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获得专利授权或软件著作权或在主流媒体上发表理论文章。

8.与上述条件相当的其他业绩成果。

第五章  副教授

第十四条  学历学位及资历条件

具备博士学位,且担任讲师职务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且担任讲师职务满5年。

第十五条  教学科研型副教授的申报条件

(一)专业能力条件

1.治学严谨,遵循教育教学规律,教学经验较丰富,教学效果优良,形成有一定影响的教育理念和教学风格,在教学改革、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等方面取得较突出的成绩。将思想政治教育较好融入教学过程,在学生培养工作中作出较大贡献。

2.任现职以来,系统讲授过1门课程,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任务,近5年教学质量年度考核结果应为合格以上。

3.具有本专业系统、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具有较高水平的研究成果和学术造诣。

(二)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须取得本学科领域代表性业绩成果累计至少3项。

1.发表具有较大影响的高水平论文。

2.在国内或国际定期举办的学术会议主会场作报告或演讲,学术成果得到同行的认可。

3.公开出版学术专著或译著(本人撰写、翻译3章或3万字以上/部)。

4.作为主要撰稿人参编教材、教学参考书。

5.作为主要参与人,建设省部级以上一流本科课程(含精品课程、精品资源共享课、精品在线开放课、精品视频公开课)、课程思政示范课程等。

6.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教学研究或科研项目,或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教学研究或科研项目。

7.作为参与人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或教学成果奖。

8.本人或作为首席指导教师指导的项目,在省部级举办的高校学生、博士后的学科竞赛、专业或专业技能、创作作品竞赛中获三等奖以上。

9.从事科技开发、转化工作以及相关领域的创造、创作、入选、入展,取得较为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0.在政府政策咨询、智库建设、建言献策等方面取得较为显著的社会效益。

11.与上述条件相当的其他业绩成果。

第十六条  教学为主型副教授的申报条件

(一)专业能力条件

1.治学严谨,遵循教育教学规律,教学经验较丰富,教学效果优良,形成有较大影响的教育理念和教学风格,在教学改革、课程建设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将思想政治教育较好融入教学过程,在学生培养工作中作出较大贡献。

2.系统讲授过1门课程,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任务,近5年教学质量考核结果应为合格以上,且任现职以来至少有1学年教学质量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

3.在学生指导工作中作出较大贡献。任现职以来,指导学生承担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或指导学生参加学科专业竞赛获省级以上奖励。

4.具有本专业系统、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具有较高水平的研究成果和学术造诣,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创新。

(二)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须取得本学科领域代表性业绩成果累计至少3项。

1.发表具有较大影响的高水平教学研究或教改论文,或获得专利授权或软件著作权。

2.公开出版学术专著或译著(本人撰写、翻译3章或3万字以上/部)。

3.作为主要撰稿人参编教材、教学参考书。

4.作为课程负责人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建设省部级以上优质本科课程(含精品课程、精品资源共享课、精品在线开放课、精品视频公开课)、课程思政优质课程等。

5.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教学研究或科研项目,或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教学研究或科研项目。

6.作为参与人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或教学成果奖。

7.本人或作为首席指导教师指导的项目,在省部级举办的高校学生、博士后的学科竞赛、专业或专业技能、创作作品竞赛中获奖。

8.在教学基本功竞赛等教学比赛中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

9.教学质量年度考核达到3次以上优秀等级。

10.与上述条件相当的其他业绩成果。

第六章  教 授

第十七条  学历学位及资历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且担任副教授职务满5年。

第十八条  教学科研型教授的申报条件

(一)专业能力条件

1.治学严谨,遵循教育教学规律,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优良,形成有较大影响的教育理念和教学风格,在教学改革、课程建设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果。将思想政治教育有效融入教学过程,在学生培养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

2.系统讲授过1门课程,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任务,近5年教学质量考核结果应为合格以上,且任现职以来至少有1学年教学质量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

3.具有本专业系统、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具有突出水平的研究成果和学术造诣。

(二)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须取得本学科领域代表性业绩成果累计至少3项。

1.发表具有重要影响的高水平论文。

2.在国际或国内定期举办的学术会议主会场多次作特邀报告或主旨演讲,学术成果得到同行的认可。

3.公开出版学术专著或译著(本人撰写、翻译4章或5万字以上/部)。

4.作为主要撰稿人参编教材、教学参考书。

5.作为课程负责人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建设省级以上优质课程(含精品课程、精品资源共享课、精品在线开放课、精品视频公开课)、课程思政示范课程等。

6.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教学研究或科研项目,或参与完成国家级教学研究或科研项目。

7.作为主要参与人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或教学成果奖。

8.本人或作为首席指导教师指导的项目,在国家部委举办的全国性高校学生、博士后的学科竞赛、专业或专业技能、创作作品竞赛中获三等奖以上。

9.从事科技开发、转化工作以及相关领域的创造、创作,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0.在政府政策咨询、智库建设、建言献策等方面取得重大社会效益。

11.与上述条件相当的其他业绩成果。

第十九条  教学为主型教授的申报条件

(一)专业能力条件

1.治学严谨,遵循教育教学规律,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优秀,形成很好影响的教育理念和教学风格。在教学改革、课程建设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将思想政治教育有效融入教学过程,在学生培养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

2.系统讲授过2门必修课程,每学年至少承担1门以上本科生课程,并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任务,近5年教学质量考核结果应为合格以上,且任现职以来至少有2学年教学质量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

3.在学生指导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任现职以来,指导学生承担国家级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或指导学生参加省级以上学科专业竞赛获省级以上奖励。

4.具有本专业系统、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具有突出水平的研究成果和学术造诣,积极推进教学改革与创新。

(二)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须取得本学科领域代表性业绩成果累计至少3项。

1.发表具有重要影响的高水平教学研究或教改论文或获得专利授权或软件著作权。

2.公开出版学术专著或译著(本人撰写、翻译4章或5万字以上/部)。

3.作为主要撰稿人参编教材、教学参考书。

4.作为课程负责人或参与建设省级以上优质本科课程(含精品课程、精品资源共享课、精品视频公开课)、课程思政示范课程等。

5.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教学研究或科研项目,或参与完成国家级教学研究或科研项目。

6.作为主要参与人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或教学成果奖。

7.本人或作为首席指导教师指导的项目,在国家部委举办的全国性高校学生、博士后的学科竞赛、专业或专业技能、创作作品竞赛中获三等奖以上。

8.在教学基本功竞赛等教学比赛中获得省部级一等奖以上。

9.教学质量年度考核达到4次以上优秀等级。

10.与上述条件相当的其他业绩成果。

第七章  答 辩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报人员必须参加答辩:

1.达到规定学历但非本专业或非相近相关专业的;

2.破格申报的;

3.申报教授的;

4.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其学科专业组认为应当进行答辩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件作为四川省普通本科学校教师职称申报评审的基本条件,各高校可根据本单位教育教学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需要,研究制定适用于本单位的职称申报评审或推荐条件,但不得低于本条件;思政课教师、辅导员等,可结合国家相关文件规定单列标准,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高校可根据本单位事业发展需要,在严把质量和程序的前提下,研究制定不受职称资格、任职年限、学历学位、进修经历等要求限制的职称晋升绿色通道条件。

第二十三条  本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等,凡冠有“以上”“以下”者,均包含本级。

第二十四条  本条件所要求的各项成果均应为任现职以来新增的成果,未评聘过职称的人员,原则上以近5年成果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条件中的业绩成果未作特别说明的,均要求为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的成果。

第二十六条  本条件自2024年2月1日开始施行,有效期5年。

第二十七条  本条件由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解释。


四川省高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申报评审

基本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高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根据《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国发〔2019〕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00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18〕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高等职业学校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在职在岗的教师,其他高等学校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高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一般设置初级、中级、高级,其中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依次对应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有条件的高校可探索实行教师职务聘任改革,设置助理教授等职务。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要求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三)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良好,任现职以来,胜任本职工作,申报前规定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

(四)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的延迟申报或不得申报:

1.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以下者,延迟1年申报。

2.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

3.在工作中造成重大损失,并负有专业技术责任或定性为主要责任人并受到处分的,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

4.对在申报评审各阶段查实的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

5.对思想政治表现差、违背教师职业道德且造成不良影响的教师,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第五条  具备高校教师资格,具备教师岗位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承担教育教学任务并达到考核要求。

第六条  企业实践及继续教育要求

1.任现职期间,专业课教师按国家要求赴企业实践,达到“双师型”教师要求;其他教师应赴企业、行业考察、调研,增强实践能力。

2.任现职期间,结合专业技术工作实际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相应要求。

第七条  晋升高一级职称的青年教师,任现职以来须有至少一年以上担任辅导员、班主任等学生工作经历,或支教、乡村振兴、参加孔子学院及国际组织援外交流等工作经历,并考核合格。

第八条  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由高校自主确定。

第三章  助 教

第九条  学历学位及资历条件

具备硕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见习1年期满且考核合格。

第十条  专业能力条件与业绩成果条件

1.掌握基本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教学态度端正。

2.承担1门课程部分或全部讲授工作或辅助教学工作,基本达到教学要求。

3.将思想政治教育融入教学过程,在学生培养工作中作出贡献。

第四章  讲 师

第十一条  学历学位及资历条件

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并担任助教职务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并担任助教职务满4年。

第十二条  专业能力条件

1.掌握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教学基本功扎实,教学态度端正。

2.任现职以来,独立承担1门课程讲授工作,教学水平较高,实践能力较强,教学效果较好。

3.将思想政治教育较好融入教学过程,在学生培养工作中作出积极贡献。

4.专业课教师需具有“双师型”教师国家标准中初级“双师型”教师教育教学能力。

第十三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须取得本学科领域代表性业绩成果累计至少3项。

1.参与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设计、生产、施工、技术检测或技术推广工作。

2.为企事业单位的生产或管理提出了可行性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并取得较好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3.参与重点(骨干)专业、精品课程、教学资源库建设、在线开放课程、课程思政示范课程、创新创业示范课程、实训基地、科技平台、工程中心等建设项目。

4.参与获得科技奖、哲社奖等奖项。

5.获得教师教育教学能力竞赛、技术技能竞赛等奖项。

6.指导学生比赛获得校级以上竞赛奖项。

7.参与编写职业学校教材、规划教材,并公开出版,或获得教材建设等奖项。

8.参与获得校级以上教学成果奖,参与校级以上各类教育教学改革项目、专业建设等。

9.参与校级以上教师教学创新团队、名师工作室、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等教学科研团队工作。

10.参与完成校级以上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或参与服务企业、乡村振兴等社会服务等项目,做出较大业绩。

11.参与行业标准、职业资格标准、专业教学标准、工法等编写。

12.获得国家专利授权。

13.在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或在主流媒体上发表理论文章。

14.与上述条件相当的其他业绩成果。

第五章  副教授

第十四条  学历学位及资历条件

具备博士学位,且担任讲师职务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担任讲师职务满5年。

第十五条  专业能力条件

1.治学严谨,遵循教育教学规律,教学经验较丰富,教学效果优良,形成有一定影响的教育理念和教学风格,在教学改革、课程建设等方面取得较突出的成绩。将思想政治教育较好融入教学过程,在学生培养工作中作出较大贡献。

2.承担过公共基础课或专业(技能)课的讲授工作,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任务,教学水平高。

3.具有本专业系统而扎实的理论基础和渊博的专业知识,具有较高水平的研究成果和学术造诣。

4.在教学团队中发挥骨干作用,在指导、培养青年教师方面发挥有效作用。

5.专业课教师需具有“双师型”教师国家标准中中级“双师型”教师教育教学能力。

第十六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须取得本学科领域代表性业绩成果累计至少3项。

1.主持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设计、生产、施工、技术检测或技术推广工作。

2.为企事业单位的生产或管理提出了可行性合理化技术革新被采纳,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3.主持或主要参与市(厅)级以上重点(骨干)专业、精品课程、教学资源库、在线开放课程、课程思政示范课程、创新创业示范课程、实训基地、科技平台、工程中心等建设项目。

4.参与获得科技奖、哲社奖等奖项。

5.主持或参与获得市(厅)级以上教学成果奖。

6.获得市(厅)级以上教师教育教学能力竞赛、技术技能竞赛等奖项。

7.指导学生比赛获得省级以上竞赛奖项。

8.主要参与编写省级以上规划教材,并公开出版,或主要参与获得教材建设等奖项。

9.主持校级或主要参与市级以上各类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专业建设等各类教学建设项目。

10.主持校级或主要参与市级以上教师教学创新团队、名师工作室、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市级实验室等教学科研团队工作。

11.主持或主要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或主要参与服务企业、乡村振兴等社会服务工作等项目,做出突出业绩,成效明显。

12.获得国家专利授权。

13.在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有影响的教研或学术论文,或在市(厅)级以上主流媒体上发表理论文章。

14.主要参与行业标准、职业资格标准、专业教学标准、工法等编写。

15.与上述条件相当的其他业绩成果。

第六章  教 授

第十七条  学历学位及资历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担任副教授职务满5年。

第十八条  专业能力条件

1.治学严谨,遵循教育教学规律,教学经验较丰富,教学效果优良,形成有一定影响的教育理念和教学风格,在教学改革、课程建设等方面取得较突出的成绩。将思想政治教育有效融入教学过程,在学生培养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

2.承担过公共基础课或专业(技能)课的讲授工作,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任务,教学水平高。

3.具有本专业系统而扎实的理论基础和渊博的专业知识,具有较高水平的研究成果和学术造诣。

4.在教学团队中发挥引领作用,在指导、培养青年教师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5.专业课教师需具有“双师型”教师国家标准中高级“双师型”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

第十九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须取得本学科领域代表性业绩成果累计至少3项。

1.带领团队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设计、生产、施工、技术检测或技术推广工作。

2.为企事业单位的生产或管理提出了可行性合理化创新性技术被采纳,并取得突出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为政府部门提供咨询报告,被采纳。

3.带领团队开展省(部)级以上重点(骨干)专业、精品课程、教学资源库、在线开放课程、课程思政示范课程、创新创业示范课程、实训基地、科技平台、工程中心等建设项目。

4.主要参与获得科技奖、哲社奖等奖项。

5.主持或主要参与获得省(部)级以上教学成果奖。

6.获得省(部)级教师教育教学能力竞赛、技术技能竞赛等奖项。

7.指导学生比赛获得省级以上竞赛奖项。

8.担任主编、副主编编写省级以上规划教材,并公开出版且使用效果良好,或主要参与获得教材建设等奖项。

9.主持或主要参与获得省(部)级以上教学成果奖,主持或主要参与省级各类教育教学改革项目、专业建设等各类教学建设项目。

10.主持或主要参与省(部)级以上教师教学创新团队、名师工作室、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省级实验室等教学科研团队工作。

11.主持或主要参与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或主要参与服务企业、乡村振兴等社会服务等项目,作出巨大贡献,成效显著。

12.主持起草行业标准、职业资格标准、专业教学标准、工法等编写,对标准、项目贡献突出。

13.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

14.公开发表有重要影响的教研或学术论文,或在省(部)级以上主流媒体上发表理论文章。

15.与上述条件相当的其他业绩成果。

第七章  答 辩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报人员必须参加答辩:

1.达到规定学历但非本专业或非相近相关专业的;

2.破格申报的;

3.申报教授的;

4.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其学科专业组认为应当进行答辩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件作为四川省高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申报评审的基本条件,各高校可根据本单位事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需要,研究制定适用于本单位的职称评审或推荐条件,但不得低于本条件;思政课教师、辅导员等,可结合国家相关文件规定,单列标准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高校可根据本单位事业发展需要,在严把质量和程序的前提下,研究制定不受职务资格、任职年限、学历学位、进修经历等要求限制的职称晋升绿色通道条件。

第二十三条  本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等,凡冠有“以上”“以下”者,均包含本级。

第二十四条  本条件所要求的各项成果均应为任现职以来新增的成果,未评聘过职称的人员,原则上以近5年成果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条件中的业绩成果未作特别说明的,均要求排序第一,公开发表的论文需为独撰或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申报人所在学校为第一署名单位。

第二十六条  本条件自2024年2月1日开始施行,有效期5年。



第二十七条  本条件由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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