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加快推进档案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关于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中从事档案工作,且符合档案专业技术职称任职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包括各类院校中从事档案教学工作的教师。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不得参加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
第三条 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突出业绩贡献、创新能力,实行综合评价。
第四条 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分设员级、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正高级,名称依次为管理员、助理馆员、馆员、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
第二章 基本申报条件
第五条 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要求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档案事业、钻研档案业务。
(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胜任本职工作,申报前规定资历年限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
(四)取得现职称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不计算资历年限或不得申报:
1. 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及以下的,该考核年度不计算为职称申报规定的资历年限。
2. 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3. 涉及重大案件尚未定案或正在接受纪委监委、组织、司法等调查的,不得申报。
(五)在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中弄虚作假的,不予评审并列入失信黑名单;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已取得职称的,一律予以撤销。出现上述情况的,3年内不得申报。
第六条 学历资历和能力业绩要求
(一)管理员
1. 具备大学专科、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下同)毕业学历,从事档案工作满1年。
2. 基本了解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
3. 基本掌握档案专业基础知识、档案业务工作的基本方法和技能。
4. 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工作,对档案进行初步整理和加工。
(二)助理馆员
1. 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档案工作满1年;或者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管理员职称后,从事档案工作满2年;或者具备高中毕业学历,取得管理员职称后,从事档案工作满4年。
2. 了解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
3. 掌握档案专业基本知识、档案业务工作方法和技能。
4. 有一定的研究能力,能够对档案业务问题开展基本研究。
(三)馆员
1. 具备博士学位;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从事档案工作满2年;或者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从事档案工作满4年;或者具备高中毕业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从事档案工作满7年。
2. 比较熟悉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
3. 比较系统地掌握档案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备独立开展档案业务工作的能力和素质。
4. 能够指导助理馆员开展工作。
5. 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承担档案收集整理、保管保护、开发利用等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并被相关单位认可。
(2)独立或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档案专业论文1篇以上,每篇不少于1500字。论文要求观点鲜明、内容丰富、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无学术不端行为。
(3)独立或第一作者,撰写的解决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档案管理问题的研究类、技术类、建议类等有关材料不少于1篇,每篇不少于3000字,并被相关单位采用。
(4)档案工作成绩突出,受到市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表扬或表彰,或者入选省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三支人才队伍”,或者通过省二级以上档案工作标准化管理评价的主要承担者。
(四)副研究馆员
1.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从事档案工作满2年;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从事档案工作满5年。
2. 熟悉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
3. 系统掌握档案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备较高质量完成业务工作的能力和素质。
4. 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馆员的工作和学习。
5. 取得馆员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两项以上:
(1)主持或主研完成1项市(厅)级以上档案科研课题(项目),经省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2)作为主要起草人,编制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较为完善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正式印发并有效实施。
(3)作为主要起草人,编制档案相关国家(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1项以上,并颁布实施。
(4)获得档案相关授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1项以上。
(5)在市级以上档案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档案学会、培训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中讲授过档案专业课程2次以上。
(6)独立或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档案专业论文2篇以上,每篇不少于3000字;或者在档案核心期刊发表专业论文1篇以上,每篇不少于3000字。论文要求观点鲜明、内容丰富、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无学术不端行为。
(7)独著或合著出版档案专业著作、教材、译著1部以上,在合著中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或者完成正式出版的档案史料或参考资料的编纂任务,本人累计编纂10万字以上。
(8)独立或第一作者,撰写的解决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档案管理问题的研究类、技术类、建议类等有关材料1篇以上,每篇不少于3000字,并被市(厅)级以上单位采用。
(9)档案工作成绩突出,受到省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表扬或表彰,或者入选省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三支人才队伍”中档案专家、工匠人才,或者通过省一级以上档案工作标准化管理评价的主要承担者。
(五)研究馆员
1.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后,从事档案工作满5年。
2. 深刻理解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
3. 全面掌握档案专业基础理论和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能够将档案工作与所在单位、行业进行深度融合,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得到业内认可。
4. 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副研究馆员的工作和学习。
5. 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两项以上:
(1)主持完成2项或主研完成4项市(厅)级以上档案科研课题(项目),经省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2)作为主要起草人,编制档案相关国家(行业)标准2项以上或地方标准3项以上,并颁布实施。
(3)获得档案相关授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3项以上。
(4)独立或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档案专业论文4篇以上,每篇不少于3000字;或者在档案核心期刊上发表专业论文2篇以上,每篇不少于3000字。论文要求观点鲜明、内容丰富、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无学术不端行为。
(5)独著或合著出版档案专业著作、教材、译著1部以上,在合著中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或者完成正式出版的档案史料或参考资料的编纂任务,本人累计编纂20万字以上。
(6)独立或第一作者,撰写的解决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档案管理问题的研究类、技术类、建议类等有关材料被市(厅)级以上单位采用3篇以上或省(部)级以上单位采用1篇以上,每篇不少于3000字。
(7)档案工作成绩突出,受到国家档案主管部门表扬或表彰,或者入选省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三支人才队伍”中档案专家,或者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1项以上。
第七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现职称期间,按照《国家档案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参加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和公需科目培训学习。
第八条 职称外语、计算机要求
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对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第九条 取得非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从事档案工作满1年以上,能胜任档案工作,且专业水平和工作业绩符合同类人员评审标准的,可转评为同级别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第十条 海外归国人员、党政机关交流或部队转业安置到企业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首次申报职称时可根据专业水平和工作业绩并参照同类人员评审标准,直接申报相应职称。
第十一条 取得现职称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提前1年申报高一级职称:
(一)在基层工作的普通高校毕业生首次申报评审职称的。
(二)参加援藏援彝服务期满1年以上的。
(三)在民族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脱贫县连续工作满4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
(四)“88个脱贫县”外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现职称期间到“88个脱贫县”服务满1年或者与“88个脱贫县”企业事业单位建立3年以上支援服务关系,或者参加原精准脱贫、乡村振兴工作2年以上取得显著成效的。
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提前申报年限不累计计算。
第十二条 在基层工作累计满15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申报评审中级职称;在基层工作累计满25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第三章 破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三条 从事档案工作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评审副研究馆员职称:
(一)主持或主研完成市(厅)级以上档案科研课题(项目),并被省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评为优秀科技成果4项以上。
(二)作为主要起草人,编制档案相关国家(行业)标准2项以上或地方标准3项以上,并颁布实施。
(三)档案工作成绩突出,受到国家档案主管部门表扬或表彰,或者入选省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三支人才队伍”中档案专家,或者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1项以上。
第十四条 从事档案工作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评审研究馆员职称:
(一)主持或主研完成省(部)级以上档案科研课题(项目),并被国家档案主管部门评为优秀科技成果4项以上。
(二)作为主要起草人,编制档案相关国家(行业)标准4项以上,并颁布实施。
(三)档案工作成绩突出,享有较高声誉和知名度,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1项以上。
第十五条 国家和四川省有其他相关职称申报评审破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答 辩
第十六条 为提高职称评审的针对性和科学性,确保评审质量,我省实行档案专业副高以上职称全员答辩。鼓励推行中级职称全员答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条件为申报评审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的基本条件,不作为评审结果的直接依据,各地、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实际,在此基础上另行制定申报评审条件,但不得低于本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八条 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本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凡冠有“以上”者,均包含本级。
(二)“从事档案工作”既包括档案业务管理,即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保护、开发利用等活动,也包括档案行政管理、档案法治、档案教育、档案科学研究、档案宣传、档案中介服务等工作。
(三)“基层”指全省乡镇、脱贫县、国家和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民族地区〔指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各县(市)及其他民族自治县、少数民族待遇县〕所属有关单位。“基层”的认定以单位法人注册地为准。
(四)“主持”指项目(课题)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主研”“科学技术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发明专利”“实用新型”需排名前5。
(五)“公开发表论文”指发表在有ISSN(国际统一刊号)或CN(国内统一刊号)的学术期刊(不含专辑、增刊、副刊、专刊、年刊、论文集、连续型电子出版物)的档案专业学术论文、史料研究论文、工作业务文章。同一内容的论文在多家期刊发表,只计作1篇。
(六)“核心期刊”指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或中国社会科学院编制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收录的期刊。
(七)“专业著作、教材、译著”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档案专业学术著作、教材、译著。
(八)资格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当年12月31日。
第十九条 各类表扬、表彰、采用、认可等,应有正式的依据。表扬、表彰应提供文件或证书;采用、认可须提交相关文件原件或发文单位出具的证明、上级部门下达的项目批复文件等,或者其他能够证明的材料。
第二十条 本条件自2023年10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四川省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标准条件(试行)》(川档发〔2020〕8号)同时废止。本条件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条件由四川省档案局、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