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职称改革,加快推进测绘地理信息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8〕13号)和《四川省工程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川经信规〔202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测绘地理信息领域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测绘地理信息技术人员设初级、中级和高级职称。初级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依次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
第四条 测绘地理信息类专业包括5个子专业:大地测量与卫星定位、工程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地图制图与地理信息系统、不动产测绘(适用范围见附件)。
以上专业分类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需要,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后,予以动态调整。
第二章 基本申报条件
第五条 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要求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正派。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品德放在专业技术人员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倡导科学精神,强化社会责任,坚守道德底线。
(三)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任现职以来,胜任本职工作,申报前规定任职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未建立考核机制的民营企业,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提供书面证明。
(五)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的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1.申报前规定任职年限的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者,延迟1年申报。
2.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或治安处罚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处分、处罚影响期、服刑期内不得申报。
3.对在申报评审各阶段查实的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取消当年评审资格,从次年起三年内不得申报。
4.在生产经营等活动中造成重大损失,并负有技术责任或定性为主要责任人的,在事故调查期或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第六条 申报评审技术员职称应具备的学历、资历及能力、业绩条件:
(一)学历、资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技术工作。
2.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或技工院校全日制预备技师(技师)、高级工班、中级工班毕业,在测绘地理信息技术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二)能力条件:
1.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完成测绘地理信息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三)业绩和成果条件:
参与完成1项以上测绘地理信息工程项目、科研项目或其他业务项目,并通过验收。
第七条 申报评审助理工程师职称应具备的学历、资历及能力、业绩条件:
(一)学历、资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技术工作。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测绘地理信息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全日制预备技师(技师)、高级工班毕业,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技术工作满2年。
4.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或技工院校全日制中级工班毕业,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技术工作满4年。
5.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
(二)能力条件
1.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难题。
3.具有指导本专业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4.在专业技术工作中,能够较好地运用新技术、新工艺,对前沿知识有一定的掌握。
(三)业绩和成果条件
参与并完成2项以上测绘地理信息工程项目、科研项目或其他业务项目,通过验收,并提供相应的专业技术文件和证明材料。
第八条 申报评审工程师职称应具备的学历、资历及能力、业绩条件:
(一)学历、资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技术工作。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技术工作满2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全日制预备技师(技师)、高级工班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技术工作满4年。
4.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
(二)能力条件
1.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
2.具有独立承担较复杂测绘地理信息工程项目的工作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工程问题。
3.具有一定的测绘地理信息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撰写解决复杂测绘地理信息技术问题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
4.具有指导本专业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作的能力。
(三)业绩和成果条件
在取得测绘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业绩、成果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提供相应的专业技术文件和证明材料:
1.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并完成测绘地理信息工程项目、科研项目或其他业务项目3项以上,并通过验收。
2.获科学技术奖或工程奖1项以上。
3.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专业刊物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
4.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或国家实用新型专利1项以上。
5.参加完成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1项以上,并已开始推广应用,或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1项以上。
6.参加完成编写测绘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1项以上,并经批准实施。
7.在国内学术交流会作技术报告1次以上。
第九条 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职称应具备的学历、资历及能力、业绩条件:
(一)学历、资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技术工作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全日制预备技师(技师)毕业,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技能工作满5年。
3.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
博士后期满合格出站,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技术工作,可参加高级工程师申报评审。
(二)能力条件
1.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练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
2.长期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和建设重大测绘地理信息工程项目,能够解决复杂测绘地理信息技术问题,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在指导、培养测绘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具有指导本专业工程师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业绩和成果条件
在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业绩、成果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提供相应的专业技术文件和证明材料:
1.作为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主持并完成测绘地理信息工程项目、科研项目或其他业务项目3项及以上,并通过验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2.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奖励,或市(厅)级科技奖励特等奖、一等奖(排名前5)、二等奖(排名前3)。
3.获得全国性工程奖,或全省性工程金奖(排名前5)、银奖(排名前3)、铜奖(排名第1)。
4.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排名前3)1项及以上。
5.获得国家实用新型专利(排名前3)3项及以上。
6.参与完成编写省级测绘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1项以上,并经批准实施。
7.在国际或国内学术交流会作技术报告2次以上。
(四)论文和论著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任工程师以来,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专业刊物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
2.独著(或合著)出版测绘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且著作已正式出版。
第十条 申报评审正高级工程师职称应具备的学历、资历及能力、业绩条件:
(一)学历、资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技术工作满5年。
2.技工院校全日制预备技师(技师)毕业,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技术工作满5年。
3.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技能满10年,可申报评审正高级工程师。
(二)能力条件
1.具有全面系统的本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在测绘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测绘专业发展。
2.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4.具有指导本专业高级工程师的能力和培养、指导研究生的能力,以及组建和指导跨单位团队的能力。
(三)业绩和成果条件
在获得测绘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业绩、成果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提供相应的专业技术文件和证明材料:
1.任现职以来,主持开发、研制的新产品市场前景好,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
2产品技术开发、升级、换代适应市场需求,经省(部)级产品技术鉴定,其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
3.获得与本专业新技术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2项以上(第一完成人或第二完成人,以专利证书为准)。
4.主持国家标准、规程编写1项以上。
5.在全省本专业领域内享有较高声誉和知名度,获得省(部)级以上专家称号或被纳入省(部)级以上人才计划等。
6.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奖项,或中国政府友谊奖等奖项。
7.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1项、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2项以上奖励,或天府友谊奖、或四川省科技杰出贡献奖获得者。
8.获得全国性工程奖金奖(排名前5)、或银奖(排名前3)、或铜奖(排名第1),或全省性工程金奖(排名前3)、或银奖(排名前2)。
(四)论文和论著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任高级工程师以来,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专业刊物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
2.任高级工程师以来,独著(或合著)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且著作均正式出版。
第十一条 实行职业资格考试的专业,可不再开展相应层级的职称评审。工程技术人才取得的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第十二条 任现职期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提前1年申报高一级职称:
(一)参加援彝援藏服务期满1年以上的。
(二)“四大片区”外的专业技术人才,任现职务期间到“四大片区”服务满1年或与“四大片区”企事业单位建立3年以上支援服务关系或参加乡村振兴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
(三)获得工程类专业学位的工程技术人才。
(四)在民族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原贫困县连续工作4年以上且考核合格的。
(五)在基层工作的普通高校毕业生,首次申报职称评审的。
同时符合两项条件的,提前申报年限不能累计计算。
第十三条 继续教育要求
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和《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6〕2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专业技术工作实际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要求。
第十四条 对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不做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第十五条 以下情形,可申请职称重新评审:
已取得工程系列中非测绘地理信息专业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该职称后从事测绘地理信息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以上,胜任本职工作,用人单位考核合格,符合本申报评审条件的,可根据专业能力和相关成果,申报评审测绘地理信息专业同级或高一级职称,原专业工作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已取得非工程系列专业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该职称后从事测绘地理信息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以上,能胜任本职工作,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可根据专业能力和取得现职称资格以来的相关成果,申报评审测绘地理信息专业职称,申报层级不得高于其现有职称层级。该类人员取得测绘地理信息专业职称后,从事测绘地理信息专业技术工作满 2年以上,可根据申报基本条件,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原专业工作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第三章 破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六条 在测绘地理信息技术岗位上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
(一)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排名前4)或省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排名前4,二等奖排名前2)。
(二)作为主研人员,获得本专业工程技术方面发明专利1项以上,经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创造税收1000万元以上。
(三)获得全国技术能手、天府工匠、天府质量奖、四川技能大师、中国质量提名奖,或担任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国家级质检中心学术带头人,或获得世界技能大赛中铜牌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级一类技能竞赛前5名(双人赛项前3名、三人赛项前2名)。
(四)主持省级2项以上的科研项目(课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累计实现税收100万元以上。
第十七条 取得测绘地理信息技术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技术难题,在测绘地理信息专业技术岗位上业绩和成果特别突出,作出重大贡献,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评审正高级工程师:
(一)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排名前3,二等奖排名前2),或中国专利金奖,或中国质量奖。
(二)作为主研人员,获得本专业工程技术方面发明专利1项以上,经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创造税收3000万元以上。
(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或获得中华技能大奖称号,或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牌,或担任世界技能大赛金奖选手技术指导专家组组长(教练组组长)。
(四)主持省级2项以上的科研项目(课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累计实现税收1000万元以上。
第十八条 国家和四川省有其他相关职称申报评审破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答 辩
第十九条 推行全员答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报人员必须参加答辩:
(一)破格申报者。
(二)高级职称申报者。
(三)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其学科专业组认为应当答辩的申报者。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国家、省、市科技项目级别的划分参照项目批准单位或代表的级别确定。
第二十一条 本条件中项目的创新性、技术水平、经济效益,需取得同行认可和财务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件中词(语)的特定解释:
(一)本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等,凡冠有“以上”者,均包含本级。
(二)“主持”是指课题(项目)负责(人);“主要参与者”、“主研人员”是指在课题(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关键性工作,或是某个专业的技术负责人;“参与”、“参与者”是指在课题(项目)中承担次要工作或一般性工作,或配合开展工作;“标准”是指已经发布实施的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
(三)经济效益,是指按人均上缴利税计算,不含潜在经济效益。“显著经济效益”是指超额完成本单位或部门规定(或地区平均水平)的人均上缴利税的20%以上。
(四)国家级科学技术奖是指国务院设立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等。
(五)省级科学技术奖,是指省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省级科学技术奖,包括科技杰出贡献奖、杰出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六)部级科学技术奖,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防、国家安全的特殊情况设立的科学技术奖项。
(七)未指明的科技奖励一般是指测绘地理信息类。以获奖证书为依据(不含项目主持单位颁发的二级证书、证明等),奖励的获奖者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最高奖项计。以单位名义获得的科技奖励不作为个人业绩材料。
(八)专著译著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
(九)专业刊物是指公开发行具有国际国内刊号的专业学术技术刊物。
(十)重大损失,是指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
(十一) “四大片区”是指高原藏区、大小凉山彝区、秦巴山区、乌蒙山区。
(十二)基层是指全省乡镇、脱贫县、国家和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民族地区(甘孜、阿坝、凉山州各县市及其他民族自治县、少数民族待遇县) 所属有关单位。
第二十三条 各类表彰、推广应用应有正式的依据。表彰应提供表彰文件和证书;推广应用须提交业务主管部门提供的文件原件或评审条件中规定的相关单位或部门所出具的相关证明。
第二十四条 本条件中的专业技术文件是指项目技术总结、项目建议书(报告)、项目(技术)设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科研报告、工程规划、设计大纲、专题技术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报告、生产技术报告、检查报告等。
第二十五条 本条件作为四川省测绘地理信息工程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审的基本条件,不作为评审结果的直接依据。
第二十六条 本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条件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条件由省测绘地理信息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解释。
测绘专业类别表
专业名称 | 专业适用范围 |
大地测量与 卫星定位 | 从事卫星定位测量、全球导航卫星系统连续运行基准站网位置数据服务、水准测量、三角测量、天文测量、重力测量、基线测量及其质检和监理等工作。 |
摄影测量与 遥感 | 从事一般航摄、无人飞行器航摄、倾斜航摄、摄影测量与遥感内业、外业及其质检和监理等工作。 |
工程测量 | 从事控制测量、地形测量、规划测量、建筑工程测量、变形形变与精密工程测量、市政工程测量、水利工程测量、线路与桥隧测量、地下管线测量、矿山测量、工程测量及其质检和监测等工作。 |
地图制图与 地理信息系统 | 从事地形图、教学地图、世界政区地区、全国及地方政区地图、电子地图、真三维地图、其他专用地图、导航电子地图制作,地图制印等工作。从事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处理和地理信息系统及数据库建设、地面移动测量、地理信息软件开发及其质检和监测等工作。 |
不动产测绘 | 从事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不动产测绘及其质检和监测等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