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
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完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培育壮大哲学社会科学人才队伍,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8〕13号)、《关于深化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0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全省从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设初级、中级、高级职称,其中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依次为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四条 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要求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持为人民做学问的科研导向,坚持求真务实的科学精神。
(三)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品德放在专业技术人员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技术水平。用人单位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倡导科学精神,强化社会责任,坚守道德底线。
(四)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备从事科研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申报前规定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及以上。未建立考核机制的用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由所在单位提供书面说明。
(五)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延迟申报或不得申报:
1.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延迟1年申报。
2.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3.工作严重失职,在重大责任事故中定性为主要责任人的,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4.对申报评审各阶段查实的学历资历、工作经历、业绩材料、科研成果等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且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
第五条 研究实习员申报条件
申报研究实习员的人员,须具备下列学历资历、专业能力、业绩成果条件。
(一)学历资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1年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
(二)专业能力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初步掌握科研工作基本方法,具备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能够在高、中级研究人员的指导下开展科研工作。
(三)业绩成果
每年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至少提交2篇整理或完成的研究报告、专业学术资料,或1篇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
第六条 助理研究员申报条件
申报助理研究员的人员,须具备下列学历资历、专业能力、业绩成果条件。
(一)学历资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2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4年。
(二)专业能力
对某一学科或特定领域具有较为系统的专业知识,熟悉本学科前沿发展动态,掌握科研工作的方法,具备独立开展科研工作的能力。能够独立发表论文或撰写研究报告;参与本学科相关领域项目研究,做出一定成果。
(三)业绩成果
申报助理研究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任意三项:
1.在公开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
2.出版学术著作1部(排名前3)。
3.作为主研人员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
4.研究成果获市(州)以上党委政府领导肯定性批示1项。
5.科研成果获得省级部门或市(州)优秀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奖励1项。
6.科研成果被公开报刊论点转载、转摘1篇。
第七条 副研究员申报条件
申报副研究员的人员,须具备下列学历资历、专业能力、业绩成果条件。
(一)学历资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考核合格出站的博士后人员。
2.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2年。
3.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5年。
(二)专业能力
1.科研能力较强,具有较扎实的学术功底和较丰富的学术积累,作为学术骨干,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主要从事基础研究的人员,能够对本学科某一领域有深入的创见性研究,独立撰写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论文,在推动学科建设和发展方面作出较大贡献。主要从事应用研究和决策咨询研究的人员,能够围绕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大局,深入研究相关领域重要问题,形成具有较高质量的对策研究成果;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完成重要项目,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能够根据国家需要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设计具有较高学术意义或应用价值的研究项目,具有指导和主持本学科领域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业绩成果
申报副研究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任意三项:
1.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3篇。
2.出版不少于15万字的个人学术专著或合著学术著作(第一作者,且个人完成字数不少于50%)1部。
3.作为主研人员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2项(排名前3),或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
4.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完成的研究成果获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1项,被省委、省政府相关文件采纳1项,或被省级部门、市(州)党委政府相关文件采纳2项。
5.研究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优秀科研成果奖1项(一、二等奖排名前5,三等奖排名前3);或获得市(州)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以上奖励1项(排名前3)。
6.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的研究成果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等学术类文摘期刊转载或摘编1篇。
第八条 研究员申报条件
申报研究员的人员,须具备下列学历资历、专业能力、业绩成果条件。
(一)学历资历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5年。
(二)专业能力
1.科研能力强,具有扎实的学术功底和深厚的学术造诣,作为学科带头人,在本学科领域具有重要影响力。主要从事基础研究的人员,能够在本学科某一领域做出开创性研究或在重要理论问题上有所突破,独立撰写高水平的学术专著和高质量的学术论文,促进本学科发展,在推动理论创新、文明传承、学科建设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主要从事应用研究和决策咨询研究的人员,能够围绕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大局,深入研究相关领域重要问题,形成高质量的对策研究成果;或作为负责人主持完成重要项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能够根据国家需要和本学科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提出本学科领域的研究方向,设计具有重要意义或开创性研究项目,具有指导和主持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业绩成果
申报研究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任意三项:
1.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5篇。
2.出版个人学术专著1部(不少于15万字)。
3.主持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省(部)级科研课题2项;
4.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完成的研究成果获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省委、省政府相关文件采纳2项。
5.研究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优秀科研成果奖一等奖1项(排名前5),或二等奖1项(排名前3),或三等奖1项(排名第1)。
6.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的科研成果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等学术类文摘期刊全文转载1篇。
第九条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提前一年申报高一级职称:
(一)在基层工作的普通高校毕业生,首次申报评审职称的。
(二)参加援彝援藏服务期满1年以上的。
(三)“四大片区”外的专业技术人才,任现职务期间到“四大片区”服务满1年或与“四大片区”企事业单位建立3年及以上支援服务关系或参加乡村振兴工作, 取得显著成效的。
(四)在民族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原贫困县连续工作4年以上且考核合格的。
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提前申报年限不能累计计算。
第十条 在基层工作累计满15年的专业技术人员, 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申报评审中级职称;在基层工作累计满25年的专业技术人员, 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第十一条 具有其他系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调动工作或变更专业技术岗位后,从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满1年以上,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并符合本文件相应层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的,可申报转评为同级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职称,同级职称任职时间可合并计算。
第十二条 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和《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6〕20号)等要求,结合专业技术工作实际需要,参加继续教育。
第十三条 对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第三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四条 从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的人员,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评审副研究员。
1.获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省科技进步奖一等奖(排名前3)或二等奖(排名第1)。
2.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中国社会科学》《求是》发表学术论文1篇。
3.主持完成国家社科基金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结项鉴定为优秀等级;或研究成果被国家社科基金《成果要报》采用2篇。
4.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完成的科研成果获国家部委或四川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3项。
第十五条 从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的人员,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评审研究员。
1.获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省科技进步奖一等奖(排名第1)。
2.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中国社会科学》《求是》发表学术论文2篇。
3.主持完成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成果入选《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或主持完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成果入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优秀成果选编》。
4.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完成的研究成果获党和国家领导人肯定性批示。
第十六条 国家和我省有其他相关职称申报评审破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答 辩
第十七条 推行全员答辩,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参加答辩。
1.虽达到规定学历但非本专业或非相近专业。
2.破格申报人员。
3.申报高级职称评审的人员。
4.职称评审委员会及专业组根据评审情况要求答辩的人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条件为申报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的基本条件,不作为评审结果的直接依据。各地、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制定不低于本条件的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九条 推行代表性成果评价:副研究员、研究员申报人需围绕其主要研究方向提供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完成的3项代表性学术成果(其中应有1项学术论文),其评价结果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条 推行等效评价: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发表1500字以上的理论文章等同于核心期刊学术论文。
第二十一条 本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本条件中凡冠以“以上”“至少”者,均含本数(本级)。
(二)本条件要求的期刊论文均为3000字以上的学术论文。“核心期刊”范围参见以下评价体系: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集刊,或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期刊AMI综合评价报告》顶级、权威或核心期刊,或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的期刊,以论文发表时间的版本为准。上述期刊范围均不含增刊。
(三)“国家级项目”主要包括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部)级项目”主要包括省规划项目、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以及国家部委年度招标项目;“市(厅)级项目”主要包括省直厅(局)年度项目、各市(州)规划办项目及被政府认定的其他市(厅)级项目。项目的完成以立项单位出具的结项证书或验收合格证书为准。
(四)“相关文件采纳”“肯定性批示”等应用决策类成果,应以申报人署名的科研成果、采纳文件、采纳证明等整套实物材料为认定依据。
(五)“主持”是指项目(任务)负责人;“主研人员”是指在项目(任务)研究中的主要参与者,以项目任务书、结项证书、成果署名等依据为准。
(六)“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包括国家科技进步奖等国家级奖励,和省哲学社会科学奖、省科技进步奖以及国家各部委相关的社会科学学术性奖励;“市(州)科研成果奖”包括各市(州)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及被省委、省政府认定的其他市(州)级奖励。奖励成果认定标准为获奖证书或正式文件标明作者。同一成果多次获奖,只计最高奖。
(七)1项业绩成果只计1次,不重复计算。
(八)本条件中所述业绩成果均应是任现职以来所取得的。
(九)“四大片区”是指高原涉藏地区、大小凉山彝区、秦巴山区、乌蒙山区。
(十)“基层”是指全省乡镇、脱贫县、国家和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民族地区(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各县<市>和其他民族自治县、少数民族待遇县)所属有关单位。
第二十二条 在国(境)外发表、出版的学术成果,及其他需要认定的学术成果,由职称评审委员会及专业组讨论认定。
第二十三条 本条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的通知》(川社科发〔2021〕25号)同时废止。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条件由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