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部门:
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技工院校教师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的通知》(川人社规〔2024〕5号,以下简称《基本条件》),为做好2024年度全省技工院校教师正、副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全省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的在职在岗教师。
全省地方各级技工教育教研机构教研人员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教师可参照《基本条件》参加职称评审。
二、申报条件
(一)符合《基本条件》。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章“资格和任用”及《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第二章“教师资格分类与适用规定”对技工院校教师的要求。
三、申报方式
本次采取网上申报、审核、评审的方式,个人和单位可登录四川省职称评审信息系统首页按个人、单位操作指南说明进行申报、审核。
申报网址:http://103.203.218.251:8081/zcpsqd/
申报时间: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至2024年8月31日24:00(逾期不得补报)。
资料修改截止时间:2024年9月6日24:00,逾期视为放弃申报。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省级主管部门(单位)审核提交截止时间:2024年9月13日。
四、申报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报
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申报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申报材料应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业绩成果应在任现职期间获得,所有年限计算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
自主开展职称评审的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具备独立评审权限的评审组织如需委托省技工院校教师正、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委)对其所属人员进行评审,应向高评委出具委托函。评议结束后,高评委将评审结果反馈委托单位,由单位自主使用评审结果。
央属驻川单位如需委托高评委对其所属人员进行评审,经部委单位或央企总部人事部门同意后,由驻川一级单位在四川省职称评审信息系统“中央在川单位管理”模块注册后按程序办理委托评审。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后按程序进行申报。
(二)单位推荐
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负责审核申报人员材料,核实申报材料真实性。所有上传系统的复印材料均须由审核人签字,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和审核时间,加盖单位公章。单位应成立以同行专家和一线教师为主的推荐委员会(一般不少于7人),对申报人员进行推荐,对符合资格条件者开展内部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所在单位登陆四川省职称评审信息系统上传《公示证明》和《单位综合推荐意见》,按程序推荐至上级部门审查。
(三)复审推荐
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省级主管部门(单位)登录系统,按权限对初审合格人员进行复审,重点审查申报人员政治素质、基本条件、工作实绩等,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后提交至四川省技工院校教师正、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职业培训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高评办)。(如有委托评审人员,须按程序上传委托评审函)。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应及时退回并在系统中注明原因。
线下报送:四川省职称评审信息系统显示“评委会已接收”后,各审核通过人员通过系统打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逐级审核盖章后于2024年10月15日前统一报送省高评办。
(四)组织评审
省高评办按规定受理逐级审核通过的申报材料,主要审核申报资格、推荐程序、评审范围等,审核合格后提请高评委组织答辩、专业组评议,召开评审会议。评审结果在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和四川省职称评审信息系统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预计2024年11月下旬组织答辩,答辩人员范围见《基本条件》,答辩时间、地点及有关要求另行通知,请及时关注四川省职称评审信息系统。
(五)审核确认
评审结果公示结束后,省高评办将公示情况及相关材料报省专家服务中心审核确认,由其批复评审通过人员的职称资格,并统一印发通知到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省级主管部门(单位)。
(六)办理相关手续
送审单位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评审结果通知下发1个月后,到省高评办统一领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并及时移交各申报人员所在单位,按要求存入个人档案。
五、注意事项
(一)报送至省高评办的评审表内容务必与系统提交信息保持一致,不得人为改动或换页、加页,否则视为弄虚作假。凡未按要求报送材料或逾期报送的,一律不予受理。
(二)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级主管部门(单位)、中央在川单位职称工作负责部门要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查,推荐、审查各环节严格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负责”的责任制。
(三)对在申报评审各阶段查实的证书、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将按《四川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纪律》《四川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实行“一票否决”制;已取得职称的,将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对有明显虚假内容而所在单位未认真审查纠正的,将通报批评所在单位和审查人员。
联 系 人:杨茂、罗梦琦
联系电话:028—86114782
地 址: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北院)成都市青羊区东二巷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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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技术支持:15982396484、18582368002(接听时段9:00—12:00,14:00—18:00)
附件:1.《四川省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基本条件》(川人社规〔2024〕5号)
2.职称申报评审材料规范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