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资金(以下简称“专技人才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四川省省级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办法》(川府发〔2011〕37号)《四川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分配管理暂行办法》(川办发〔2011〕70号)《省级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川财预〔2015〕81)《四川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川组发〔2011〕1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技人才资金是指省财政安排,用于提升专业技术人才能力素质、支持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业的专项经费。包括: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培养支持经费、博士后日常经费、博士后科研项目特别资助经费、留学回国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经费、知识更新工程省级高研项目经费、全省“四大片区”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研修班资助经费、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资助经费、省级专家服务团资助经费、省专家服务基地资助经费、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资助经费等。
第三条 专技人才资金按照竞争立项和据实据效两种方法分配,其使用和管理遵循“专款专用、公平公正、科学规范、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 资助条件、标准和用途
第四条 管理期内的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属于下列情况之一,可申请“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培养支持经费”
(一)实施多点多极支撑发展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两化”互动和城乡统筹发展战略,落实“一带一路”、“互联网+”及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贫困地区发展振兴规划,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建设,解决其发展中关键技术难题和瓶颈问题需要资助的;
(二)围绕加快培育五大高端成长型产业和五大新兴先导性服务业,做大做强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七大特色优势产业,推进全省自然科学、工程科学技术、农业科学技术、卫生科学技术人文社会科学发展,开展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需要资助的;
(三)主持或主要承担省部级及其以上重大项目或高、新技术项目,急需购置小型仪器设备或工作经费短缺的;
(四)对本学科、专业的前沿课题或新兴、交叉学科、专业进行探索性研究,有可能取得重要成果需要资助的;
(五)经同行专家鉴定具有重大学术、技术价值的著作或论文,因出版或发表需要资助的;
(六)参加国(境)内外重要学术和技术交流活动或赴国(境)外短期进修、进行合作研究,以及邀请国(境)内外专家来川工作等经费不足的;
(七)其他开展有发展前景的学术、技术工作需要资助的。
按每年每个项目不超过10万元予以资助,对周期较长的项目可连续资助,最长不超过3年,用于购置科研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图书资料、出版学术专著、聘用助手、调研论证、知识产权申请和保护、参加学术会议和学术交流活动等。
第五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在完成国家招收计划的基础上自筹经费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的,可申请“博士后日常经费”。
标准按每人每年4万元予以资助,连续资助不超过两年,主要用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奖金、生活补助和社会保险费用等。
第六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申请“博士后科研项目特别资助经费”:
(一)在我省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进站开题后至出站前半年的期间内;
(二)品学兼优,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和较强的工作能力,在科研工作中做出过优异成绩;
(三)所研究课题符合我省经济社会、科技创新、技术攻关重点建设项目和基础性研究的重点发展领域及方向,特别是围绕电子信息、装备制造、能源电力、油气化工、矾钛钢铁、饮料食品、现代中药以及航天航空、汽车制造、生物工程、畜牧业等产业选题,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或应用价值;
(四)开展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产学研相结合的自主创新项目研究的。
标准按一、二、三等分别资助,一等每项10万元,二等每项8万元,三等每项5万元,主要用于博士后研究人员添置研究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图书资料以及聘用助手、调研论证参加学术会议和学术交流活动等。
第七条 留学回国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申请“留学回国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
(一)在海外留学一年以上,学有所成,回国来川工作;
(二)取得国家承认的硕士以上学位或获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能独立主持研究开发工作,有培养发展前途;
(四)申报项目属于省内领先水平,具有应用开发前景,可产生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取得重要的学术成果。
标准按重点、优秀、启动三类分别予以资助。重点项目主要资助留学回国人员从事国家重点攻关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具有广泛应用前景的技术创新等项目,每个项目资助10万元;优秀项目主要资助留学回国人员主持省部级重点科技攻关或技术改造项目,或某一学科领域具有领先水平的研究开发项目,每个项目资助5万元;启动项目主要资助新近回国或即将回国的留学人员,从事某一学科或技术领域的研究,每个项目资助3万元。资助经费主要用于购置科研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图书资料、出版学术专著、调研论证、聘用助手、知识产权申请和保护、参加学术会议和学术交流活动等。
第八条 留学回国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为创办企业申请“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经费”: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应为留学回国人员,获得国家承认的硕士以上学位;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创新性强,具有较强市场潜力;
(三)熟悉相关领域和国际规则,有经营管理能力,如有海外自主创业经验者可优先考虑:
(四)企业注册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
(五)企业注册资金现金资产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留学人员出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50%以上;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诚信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
标准按每户企业不超过30万元予以一次性资助,主要用于留学人员企业科研创新、知识产权申请和保护、市场开拓以及支付贷款利息、人员安置、团队建设等。
留学人员回国创办企业已享受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千人计划”支持的,不再重复享受“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经费”。
第九条 各地区、部门和单位实施的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高级研修项目,可申请“知识更新工程省级高研项目经费”。
研修项目课题,应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以培养全省高层次、急需紧缺和创新创业专业技术人才为重点;以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节能环保、航空航天、新能源汽车、水电、电子信息、装备制造、油气化工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高端成长型产业、新兴先导性服务业、特色优势产业和公共管理、教育、医疗卫生、农业科技、金融外贸、文化艺术、体育、哲学社会科学、社会工作等领域为主同等条件下优先由国家、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承办研修班。
每个研修项目人数一般不少于70人,研修天数一般不少于5天,标准按每个高级研修项目不超过15万元予以资助,用于支付高级研修项目的选题论证、咨询服务、课程设计指导、专家授课、培训资料及教材开发、学员教师及工作人员食宿、现场教学及实训,场地费、交通费、宣传费、印刷费、管理费等。
第十条 全省“四大片区”(乌蒙山片区、大小凉山彝区秦巴山片区、高原藏区)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可申报全省“四大片区”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研修班,
研修项目课题,应围绕“四大片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扶贫攻坚重点工作,以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为目标,培育扶持当地特色优势产业,以培养当地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为重点。
每个研修班人数一般不少于100人,研修天数一般不少于6天,标准按每个研修班15-18万元予以资助,用于支付研修班的选题论证、咨询服务、课程设计指导、专家授课、培训资料及教材开发、学员教师及工作人员食宿、现场教学及实训、场地费交通费、宣传费、印刷费、管理费等。
第十一条 对新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一次性资助20万元,用于添置研究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博士后研究人员学术交流活动等。
第十二条 对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实施计划的省级专家服务团,按每团不超过20万元予以一次性资助,主要用于专家服务团基层服务期间专家食宿费、邮电费、交通费、劳务费、培训费、保险费及设备场地租用费等。
第十三条 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新设立的省专家服务基地一次性资助20万元,用于补贴专家在基地服务期间发生的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交通费、食宿费、培训费、劳务费、保险费和设备场地租用费等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每年对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进行考核评估,对评估为优秀等级的,每个给予10万元资助,用于推进培训项目开发、专家师资库、在线学习平台教材与教学资源、相关课题研究、教学场地、硬件设施设备等建设提升,促进产学研合作及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交流、施教机构管理人员能力提升等。
第三章 申报和拨付
第十五条 省专家服务基地、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资助经费,依据命名文件和资助标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据实拨付。
第十六条 省级专家服务团资助经费申报拨付程序如下:
(一)申报 有关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省专家服务基地按隶属关系逐级向上报送基础数据材料。
(二)审核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汇总并审核申报材料,据实确定资助对象和金额。
(三)划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资助文件并划拨经费。
第十七条 其他专技人才资金申报拨付程序如下:
(一)申报 各地区、部门和单位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当年申报通知要求,按隶属关系逐级向上报送申报材料。非公经济组织申报工作,由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
(二)初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对不属于申报范围、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的,不纳入评审;对不按规定填报材料或提供材料不齐全的,限期补充完善。
(三)评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有关要求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议,确定资助对象和金额。
(四)划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资助文件并划拨经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专技人才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自觉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十九条 资助对象所在单位和资助项目申请单位负责专技人才资金日常监管,承担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项目管理、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做好预算管理、政府采购、审批报销、资产管理工作,确保专技人才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
(二)认真组织项目实施,加强项目过程管理,做好项目结题和成果验收工作。因不可抗力或无法预测情况导致方案重大调整或无法实施的,应逐级向上申请项目调整,未经批复,不得擅自更改;无法调整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收回补助资金。项目实施完毕有剩余资金,及时退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加强专技人才资金管理,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列支,不得改变资金用途和分解项目支出,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支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挪用,确保专技人才资金专款专用。
(四)加强会计核算工作,对补助项目应进行明细核算,做到账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手续完备。
(五)落实报告制度,于次年6月底前,将资助对象创新创业情况、资助项目进展情况及专技人才资金使用情况等书面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第二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适时组织开展专技人才资金的支出绩效评价,并对专技人才资金使用、财务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有关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主管部门应对专技人才资金项目申报材料严格审查把关,对资金使用、项目实施进行严格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对擅自改变专技人才资金用途,或者骗取、挪用专技人才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四川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川财社〔2013〕54号)同时废止。